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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有聲書

精神障礙刑事被告之暫行安置/薛煒育律師

發佈日期:2024.05.30

更新日期:2025.01.10

109年4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就台鐵嘉義殺警案作成刑事第一審判決,認定該案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進而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無罪判決。此一判決引起廣泛討論,立法委員甚至為此提案設置「暫時安置」處分制度。嗣後110年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店員遭挖眼案,經媒體大肆報導,強調犯嫌為精神疾病患者、有傷人前科,立法院隨於110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暫行安置制度(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並經總統於111年2月18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程序權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目的,以強化社會安全網。

暫行安置是什麼呢?暫行安置的效果如何?

來看本篇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薛煒育分享。


法扶報報原文:精神障礙刑事被告之暫行安置/薛煒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