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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7.12
更新日期:2024.12.30
對於歐美中日等國而言,狩獵權是一般人普遍有的權利,所差的只是會特別保障為數較少的原住民有特別資源使用權利。
在七零年代之前,台灣人可以擁有獵槍,只有少數人口密集和綠化公園的地方,被負面表列為不能夠打獵的地方。
1973年狩獵法被終結,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上路,在那個年代的保育觀念下,人類對於山林物資的取用幾乎都被禁止。
也單單仰仗多年不曾更動的保育名單的保障,即便山林當中物種數量已經多所變化,山羊、水鹿、獼猴,熟悉山林的原住民獵人最知道,其實早已和大家所謂保育等於瀕危的想法差距很大。
原住民族700個部落,總數應該完全不到7萬人的獵人,卻比同樣取用自然資源但為數眾多的垂釣人口,更加受到汙名,期待透過新一代原住民獵人的努力,將這樣的狩獵慣習進行轉譯跟橋接,走出從前不夠科學的山林管理,走入能夠授權賦權部落的永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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