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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4.27
更新日期:2024.12.31
史上最大工殤求償案,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勞工集團公害案中,員工關懷協會除代表死者家屬(A類)、罹患重大疾病之員工(B類)請求RCA公司等賠償外,也同時代表無明顯疾病之員工(C類)請求精神賠償。關懷協會主張,RCA公司使用32種以上有害物質,其中更多有種具有基因毒性,卻違反當年勞工安全衛生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法令規定,造成員工細胞機能受阻、DNA序列完整性破壞等健康危害,C類員工罹病風險也因此提高,且造成員工恐懼,危害心理健康。
訴訟過程中,不同審級法官對於RCA公司等是否應該賠償C類員工,有不同的看法。111年3月11日最高法院的判決(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則明確表示關懷協會已提出嚴重污染的證據、醫學文獻、研究報告等,證明C類勞工受到毒物職災,身體權及健康權確實受到損害,原高等法院判決卻未考量(案號: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 號),將該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酌。
面對毒物爭議的高專業性,律師團如何結合專家學者,提出爭執,最高院及高院的考量,又帶出什麼樣未來相類案件的思考?聽律師及專家說給你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