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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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1.09
更新日期:2024.12.31
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在2005年時修正內容,將範圍只限於不能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而把對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沒收的條款拿掉。
然而實務上,監所收容人並無法投出這一票,只因身處囹圄的他們走不到投票所。
但在這種狀況下,為什麼不是把投票所設在監所內呢?
從2022年的18歲公民權公民複決案開始,監所關注小組開始與法扶律師團合作關切這個議題,並在近日透過司法訴訟得到了北高行受刑人可以投票的正面裁定。
從識別這個大家可能覺得有點奇怪但又不知道從何爭取的問題開始,到引導監所收容人發出聲音,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再到跟行政機關進行請求,從而再以司法訴訟方式,敲開行政法院的大門,這一路的行動,終於可望將投票權還給監所收容人。
來聽監所關注小組與法扶律師團律師的人權行動。
時間:2023年11月9日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主持:薛煒育(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
來賓: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謝孟羽(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