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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08
更新日期:2025.12.08
台灣融資亂象及日韓法治制度
文/薛煒育律師(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主任)
一、前言
近期台灣融資議題頻頻引發社會及立法關注,像是今(2025)年12月2日下午立法委員邱議瑩就透過記者會指出許多年輕人在網路上、社群得到融資公司可放款,且免擔保人、免利息的資訊,讓他們覺得貸款容易就誤入陷阱。融資公司從公股銀行以相對低的利率取得資金後,再以高利率貸款給年輕人,變相成為合法的地下錢莊,未來將提專法納管融資、租賃公司。而長期重視債務與貧困議題之林永頌律師及多位律師及民間人士早就開始呼籲訂立融資業法,2024年7月5日就與民間團體舉辦法案說明會,引起大家的重視;立法委員黃珊珊也於今年3月31日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於今年5月22日召開融資公司法公聽會;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及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更於今年11月29日於台灣舉辦2025第14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探討台日韓三國對於融資公司/融資業者的現況及法律規範議題,以融資公司及貸金業者的監理與實務亂象切入,從比較法上提供非常重要的觀察與洞見,筆者特別透過本篇文章整理介紹目前台灣民間版本融資業法草案,以及本次交流會日本及韓國融資相關法律制度,提供國內立法人員及媒體大眾參考認識。
二、台灣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
近來台灣社會汽機車超貸、手機借貸、假買賣真借貸等融資借貸盛行,融資業者已經融資數千億元,卻出現不少弊端,例如不給借貸者契約、要求簽發空白本票、利息與違約金過高且不透明、與詐騙勾結等現象,民間團體希望能解決亂象,避免下個金融風暴,因此提出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以下就草案設計進行概要介紹:
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設計上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融資業者之主管機關,融資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才可營業,且5年必須重新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有行政監督及業務監督權責。行政監督方面,融資業者禁止借牌,違反者有刑事責任;融資業者應製作年報、接受檢查、虧損申報,融資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停止融資業務、解除融資業者相關人職務、廢止許可,且監督對象包含控制公司及其從屬之子公司、孫公司;另外針對融資業者的網路不當廣告,主管機關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資料。
業務監督方面,民間版融資業法草案規範融資業者借貸金額應有上限,對於無擔保債務,應該與金融機構共計,上限為借貸者平均收入的22倍;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20,超過部分無效;禁止不當業務、廣告行為;契約規範應記載事項、不應記載事項,不得將借貸金額獲利率空白,也不能簽發空白本票,且應提供客戶契約;催收方面,融資業者禁止對第三人催收及不當催收。另外考量現行詐騙集團猖獗,且現實上發現有融資業之相關人員與詐騙集團勾結案例,特別規範融資業者相關人與詐騙集團合作之相關責任。
融資業者違反業務規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第一次處予罰鍰之行政罰,經主管機關命其停止該行為或改善而不從者,按次處罰;違反業務規範較嚴重者,第三次甚至科以刑罰,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人交流會議於2025年11月29於台灣舉辦。
三、日本貸金業法
日本自1975年左右起,借貸者因為不堪消費金融業者的高利率與苛刻催收,導致全家輕生自殺、離家出走事件頻傳,「消金問題」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日本因此制定了俗稱「消金管制法」的《貸金業管制法》,並於2006年修法更名為《貸金業法》。
日本《貸金業法》適用對象包括公司法人、商號組織及一人融資業者,並對融資業者採取分級制度及登記制度。若融資業者在2個以上的都道府縣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經營融資業務,主管機關為內閣總理大臣(實際業務由金融廳及財務局負責);若融資業者僅在單一都道府縣設有營業所等經營融資業務,主管機關則為都道府縣知事(實際業務由該都道府縣的金融課或商工課等部門負責)。主管機關會對融資業者的登記要件進行審查,並且具備監督權限,可以命令登記融資業者提出報告、進行實地稽查、撤銷登記、下達業務停止命令或業務改善命令等。
日本《貸金業法》除規範有處罰無照營業並導入登記制的「開業年限」,還有限制不當催收的「催收限制」,禁止放貸超過借款人年收入1/3的「過度融資限制」,以及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不用清償的「利率限制」。日本《貸金業法》於2010年6月18日全面施行「過度融資限制」與「利率限制」後,多重債務者與自行聲請破產的件數大幅減少,效果顯著。

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日本代表合影。
四、韓國貸款業務法
韓國於1998年1月13日,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建議廢除《利率限制法》,導致高利貸、過度追債等各種社會弊病,庶民金融市場也成為了法外之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韓國於2002年8月26日頒布《貸款業務登記及金融用戶保護法》(下稱《貸款業務法》),並於2007年3月29日重新制定《利率限制法》。
《貸款業務法》規定為了獲利而連續或重複放貸業務,包括透過票據貼現、抵押品轉讓和其他類似方式進行資金移轉者,即為貸款業;以營利為目的,持續或重複中介貸款業者,則為貸款中介業,都需要登記及監管。未依法登記或未依法辦理登記,擅自進行貸款或貸款中介業務者,則於2025年法案修訂,增加了非常嚴厲的違反時制裁方式。
關於登記制度則採取二元制,一般貸款業和貸款中介人必須向每個營業地點所屬市或道(韓國的行政區分級)的行政機構登記;如欲在2個以上市或道設立營業辦事處、針對貸款債權購買及追討業務、法律規定的交叉持股限制企業集團的公司、最大股東是貸款金融機構的公司、資產規模超過一定標準的企業、針對那些利用貸款中介系統從事貸款中介業務者,則必須向金融委員會登記。登記有效期間為3年,如期滿欲繼續進行貸款業務,必須於期滿前申請續期登記更新。
韓國《貸款業務法》加強登記要求,包含自有資本條件、固定辦公處、人員及電子設備、教育培訓、取消資格,且對法人有額外要求。另外詳細規範貸款契約簽訂(包含貸款業者負有提供合約義務、說明義務、文件保留義務、查看和出示義務)、禁止過度放貸、利率上限,超過最高利率部分無效,債務人支付的利息超過最高利率時,超過部分應抵免本金,抵免本金後如有剩餘,債務人可以請求退還,任何人收取超過利率限制的利息,應負刑事責任。
韓國《貸款業務法》同時嚴厲打擊非法私人金融,非法私人金融業者簽訂的利息契約皆視為無效(0%);採取多層面的金融用戶保護措施;阻止大企業的關係企業間迂迴支援;設立法定自律組織;規範廣告必要包含事項、廣告方式、廣播廣告時間限制、廣告主體限制、禁止虛假或誇大不實廣告;積極應對數位金融環境,將現有監管範圍擴展並應用於新興的借貸形式(電子契約、線上中介、P2P借貸),保護金融消費者,確保市場穩健。

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韓國代表合影
五、小結
日本、韓國對於融資債務問題均設有專法,且高度管制,另外香港早於1911年即制定放債人條例、英國於1974年制定消費信貸法、新加坡於2008年制定放貸人法、美國加州於2010年制定放款業法等,世界各國制定專法規範融資業者,在所多有。反觀台灣,金管會雖然公布預告5項金融消費者保會之子法規草案,並已於2025年9月15日針對具市場主導力量之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並預計於2026年納管40家融資租賃公司。但參照林孜俞律師於第14屆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的發表內容指出,金管會非以專法,而只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子法草案及修正的方式,可能有法律授權爭議,且保障也非周延。更重要的是,金管會僅納管部分融資業者的作法,形同是對於融資業者管理的「一國兩治」,消費者接觸金管會未納管之融資業者,無法可管,毫無保障,融資亂象恐怕更為混亂。行政院及立法院等權責單位應該重視制定融資業法,設立專法之必要性。

第十四屆東亞金融被害人集會與會人員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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