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4.01.01
更新日期:2024.12.27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8(即移送少年法院前之調查、通知、同行、護送、移送等程序),本會113年9月27日第7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律師陪同服務」,以維護少年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非原住民、非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以及非涉犯三年以上重罪之少年如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護送或移送及少年法院接受處理等程序,其本人、親友、社工或機關均可撥打本會24小時專線(02)2559-2119申請律師到場陪同。
另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8)對主文第1項所列案件之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本會113年11月29日第7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就憲判8判決主文第1項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可向本會申請派遣律師到場陪同偵訊(即不以第一次詢(訊)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