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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服務自113年6月1日起放寬申請條件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5.31

更新日期:2024.05.31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112年12月15日修正第31條第5項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修正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擴大強制辯護之範疇至「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外之身心障礙者」。本會113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將本服務申請條件自「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放寬至「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例如聽、語障人士),以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致。

自113年6月1日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具「原住民身份」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其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不以重罪為限,均可向本會申請指派律師陪同偵訊。

申請專線:02-2559-2119(本專線24小時全年無休,點此撥打

專案服務內容請詳法扶官網-扶助專案:檢警訊問律師到場陪訊服務(檢警專案)

申請法扶檢警律師資格放寬囉!為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致,申請條件自「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放寬至「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例如聽、語障人士)。2024年6月1日起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服務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具「原住民身份」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其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不以重罪為限,均可向本會申請指派律師陪同偵訊。申請專線:02-25592119(24小時全年無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