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4.10.01
更新日期:2024.10.01
一、
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113年9月27日第七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二、
本會第七屆董事任期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2日止,有關第八屆董事推舉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
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5項規定,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同條第2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各類董事席次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再併同第2項第1款產生之官方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
本會第八屆董事推舉程序將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進行。於113年10月1日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大專院校及社會團體,於113年11月8日前向本會推舉(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具有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及原住民族代表。
(三)
此外,並自113年10月1日起在本會官方網站公開徵求邀請全國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舉(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具有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及原住民族代表之熱心公益人士為本會第八屆董事被推舉(薦)候選人。推舉(薦)表請於113年11月8日前寄送本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併註明收件人為孫則芳副執行長親啟。
(四)
本會將於113年12月份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第八屆董事候選名單,並依立法院104年6月15日第八屆第七會期第16次會議之附帶決議,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本會依法扶法第37條第2項第2款至第6款推舉之董事候選名單,供各界表示意見,再將本會推舉之董事候選名單及各界意見彙整表陳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三、
董事任期
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四、
被推舉(薦)人資格
(一)
積極資格:
1.
學者專家: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並由社會團體推薦者。
2.
弱勢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4款規定,為弱勢團體代表並由社會團體推舉者。
3.
勞工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5款規定,為勞工團體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
4.
原住民族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6款規定,為原住民族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此外須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
消極資格:
依法律扶助法第54條規定,本會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2.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五、
推舉(薦)方式:
推舉(薦)時請檢附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八屆董事選舉之推舉(薦)表.odt」,有關被推舉(薦)人簡歷及推舉(薦)理由,均請以A4紙張另附。
六、
推舉(薦)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11月8日前寄送本會(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以寄送郵戳為憑,請註明收件人為孫則芳副執行長親啟。
七、
其他事項
(一)
推舉(薦)者及被推舉(薦)人資料由本次選務小組彙整。
(二)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會解釋辦理。
(三)
如有其他問題,請洽孫則芳副執行長(電話:02-2322-5255#102,E-mail:tsefang@la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