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活動日期:2026-05-06
發佈日期:2026.04.14
更新日期:2026.04.13
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法為保障病人之人身自由權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第13條所明文之近用司法權,將強制住院之決定權責由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改為法院,且預計採取專家參審的方式進行審理,合議庭的組成將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以跨領域、多元的方式,結合不同領域之專業意見,兼顧醫療專業與嚴重病人之人權保障等需求。新制將於115年8月1日施行(下稱精衛法參審新制)。
為因應前開修正,本會依精神衛生法第62條第2項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之扶助業務,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等待法院裁定准否強制住院案件之非訟代理人。為增進扶助律師對於精衛法參審新制之認識,培訓具備辦理此類案件所需專業之扶助律師,爰辦理相關主題之進修課程。
細繹迄115年3月間已陸續公告之精神衛生法參審新制相關法規,雖未明文定有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之時限,惟為保障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法院之審理期程將可能較為緊湊,且此類參審法庭在審理上所著重之要點,亦可能與純由職業法官組成之合議庭有所不同,就參審新制於程序層面的影響,扶助律師應如何因應之,當為本會辦理此主題課程之首要重點;復應考量此類案件之受扶助人為罹患精神疾病之嚴重病人,且案件的審理涉及對受扶助人之治療及安置措施,扶助律師需具備與嚴重病人溝通之技能,了解嚴重病人於精神危機醫療現場之處境與需求、精神病人平日於社區生活與人際支持網絡等資源,並藉病人之關係支持與社區資源網絡、醫療、法律等不同視角之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能與經驗,推演扶助律師在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審理期間如何與各方資源協作,始能從病人整體權益保障之角度在法庭上適予提出主張,此為實體層面之知能,實為本會辦理此主題系列課程之終極宗旨。
由於本會114年已有開設本主題之初階課程-邀請曾參與模擬法庭或對本次修法有深入研究之家事庭法官、律師,以及精神科醫師、醫院社工師等實務工作者擔任課程講座;今年即115年本主題之進階課程,將依CRPD及半世紀以來障礙者權益運動之精神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強調心理社會障礙者/精神病人的主體經驗、加強了解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時所需之社區支持資源之實貌-除強調精神醫療以外仍有更和緩且有助益的社區資源選項,更重要的是,要以「病人終將回到社區裡生活」為大前提,審慎看待非自願之精神醫療資源之啟動與使用。故本主題今年度之課程,將分兩個主題:課程一,將邀請心理社會障礙者及其自行組織營運之障礙權益團體倡議者,談談他們身為接受精神醫學治療之主體經驗、以及事後對此些經驗的反思與倡議;課程二,將邀請各領域長年耕耘於精神病人社區資源之專業工作者,分享他們在社區裡工作的經驗。透過上述兩個主題的課程內容,期能讓有意於日後承辦精衛法參審新制案件之扶助律師,了解辦理此類案件必須掌握之原則及精神,從而運用法律專業以協助嚴重病人向法院主張其權益。
敬邀各位扶助律師報名參與本次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