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3.11.30
更新日期:2024.05.29
可左右滑動表格
107年4月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會計處製表:
序號 |
訴訟及必要費用類型 |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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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閱卷費 |
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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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院繳納款項(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借提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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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機關規費 |
收據 |
收據上有時會顯示實際繳費者(如律師或助理)為繳款人,請律師注意提醒開具收據的承辦人員,收據上請打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4 |
電子謄本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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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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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跨區/離島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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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自用汽(機)車核銷表格請參「附件1-律師交通費申請單.ods」 |
7 |
離島住宿費 |
住宿收據或發票 |
收據或發票抬頭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編99624605。 |
8 |
鑑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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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收據或發票抬頭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編99624605。 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單位為之鑑定超過兩萬元部分
※如認鑑定費用金額過高,無法先行代墊時,請向分會承辦人聯繫申請預支。 |
9 |
軍警人員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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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譯費或翻譯費 |
通譯費或翻譯費 |
※個人税籍申報資料:身分證字號、姓名、戶籍地址 ※公司行號營業所稅籍申報資料:統編,公司名稱、營業地址 |
特別提醒
序號2之「法院繳納款項」應註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墊付」,係依「司法院秘書長98年3月11日祕台廳民一字第0980005805號函.pdf」辦理。
律師如使用多元化繳費作業後,書記官依「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應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收執聯交付或寄送當事人。如律師未收到,請逕洽承辦股書記官索取。
憑證抬頭原則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因為實際上操作實務,例外接受受扶助人名字為憑證抬頭,但請避免以律師姓名為憑證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