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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鑑制度

發佈日期:2024.11.29

更新日期:2024.11.29

扶助律師是本會服務申請人的核心,為保障受扶助人權利,本會除訂有申訴處理要點,供受扶助人針對特定扶助事件辦理情形提出申訴外,另有辦理扶助律師評鑑及品質提升辦法(以下簡稱律評辦法)透過律師評鑑制度,審視扶助律師辦案品質。

組織設置

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第5項、第42條第1項及律評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等規定,本會設置下列專門委員會:

  • 一、

    • 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律評會):

    • 委員共9人,本會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人選及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負責審理本會或分會移送至律評會之案件並作成處分。

  • 二、

    • 扶助律師評鑑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會):

    • 委員共11人,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人選及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負責審理依律評辦法第16條第2項,扶助律師不服律評會處分而提起覆審之案件。

案件來源

依律評辦法第8條、申訴處理要點第14點第6項、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第1項至第3項等規定,評鑑案件來源如下:

  • 一、

    • 對於辦理法律扶助事務品質優良之扶助律師,得送請律評會進行評鑑。

  • 二、

    • 扶助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有違規情形者:

    • 扶助律師辦理案件如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或本會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形,或經過分會申訴調查認為有解除扶助律師之資格或移送律師懲戒者,均由律評會進行評鑑。扶助律師針對分會申訴處分異議者,亦由律評會審理。

  • 三、

    • 扶助律師辦理案件屢經審查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認有本會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所定之事由者。

  • 四、

    • 扶助律師未配合辦理結案。

  • 五、

    • 為提升扶助律師之服務品質,且有必要者。

辦理流程

依律評辦法第12條,律評會召開會議前可先要求扶助律師提供扶助事件卷證及相關資料。律評會依律評辦法第7條召開會議,並對於評鑑欠佳扶助律師,視情節之輕重,依律評辦法第14條作出適當處分,最重處分為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並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扶助律師得向律評會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律評圖卡

本會「律師評鑑-不踩線秘訣分享」圖卡,請律師至本會「律師線上操作系統」,「最新公告區」113年11月29日公告下載連結。

律師申訴異議及評鑑處分類型表

為利扶助律師留意辦理扶助事件之相關規定,本會彙整近3年律評會及覆審會審議確定之案件(包含扶助律師受分會申訴處分後聲明異議之案件,及分會或本會依申訴要點或律評辦法移送評鑑之案件),製作「近3年律師申訴異議及評鑑處分類型表」,提供全體律師參考。

近3年律師申訴異議及評鑑處分類型表2024.04.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