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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育訓練

大家一起去投票!司法訴訟作為人權行動 —2024年收容人投票權論壇

活動日期:2024-06-22

發佈日期:2024.05.31

更新日期:2024.05.29

  • 一、

    • 緣起

    • 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臺灣繼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即具有投票權。然而,在沒有法律禁止且被計入投票權人的狀況下,監所收容人卻從來不能投票。這一張投不出去的票,監所關注小組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團自2022年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開始啟動行政訴願和司法救濟。在2023年更遍地開花,由全國各監所10位聲請人對「2024年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暨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提出10起暫時處分和本案訴訟。

      自去年9月7日第一個暫時處分在北高行開庭,曾歷經暫時處分在北高行的五案六次開庭、最高行一次、憲法法庭說明會,所有暫時處分在選前兩天前已全數駁回。本案訴訟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共7案,其中1案當事人日前保外就醫已撤回,其他4案已排庭期(其中2案已開過1次以上準備程序庭)、2案尚未排庭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共3案,1案未開庭直接判決、2案已開庭並已於1月10日及25日宣判駁回,雖遭駁回但接受了訴之聲明追加「之後之」的選舉,讓本案訴訟得以繼續下去。

      在實現受刑人投票權的爭取過程中,我們沒有找到不能投票的法條依據,僅有行政和立法上(某個程度也是行政的)消極不作為。然而,沒有找到不能投票的法條依據,似乎也無法依附法律依據的請求權,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乃至到憲法訴訟,都遭遇了未曾想過的困難。

      黃昭元大法官在不受理暫時處分的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協同意見書末了是這麼說的:to vote, or not to vote, that is a counstitutional question! 「說服法官」,就是我們的任務!

      本次論壇共安排兩個場次,每場次分別由兩位投票權律師團律師現身說法,就「公法上的請求權何在?」「訴之聲明是什麼?」這些令所有律師都頭痛的靈魂拷問,和大家分享他們的第一線實戰經驗和遭逢之問題;另由公法學者加入討論,在策略上如何突破,又如何架構一個可行且具有憲法重要性的投票權訴訟。not to vote,若不是出於free will(自由意志),那就是國家的任務,憲法的誡命!

  • 二、

    • 論壇日期:2024年6月22日(週六)13:30-17:00

  • 三、

    • 論壇地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六樓大會議室(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

  • 四、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共同辦理

  • 六、

    • 聯絡人:法扶台北分會鄭小姐,電話:02-23225151分機201

  • 七、

    • 議程:

時間 內容
13:30-13:35 【開場致詞】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陳奕廷律師
13:35-15:15 【場次一】「請問,公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何在?」投票權律師團的訴訟策略與突破
主持人: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與談人: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專職律師)、陳威延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專職律師)、陳陽升助理教授(台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15:15-15:20 BREAK
15:20-17:00 【場次二】「找個理由吧!」架構一個可行且具有憲法重要性的投票權訴訟
主持人: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與談人:陳宜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謝孟羽律師(大尹法律事務所)、吳志光院長(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討論題綱(供參不限於此):

  1. 何者得作為爭訟標的——投票所公告?選舉人名冊?投票通知單?
  2. 設置投票所、投票通知單等之法律效果為何?
  3. 訴訟類型的選擇?訴訟策略的打算
  4. 投票權是請求權嗎?收容人投票權是否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5. 監所內是否能滿足秘密投票之要求?
  6. 憲法第130條前項「依法」之突破?

時間安排:每場次與談人時間:20分鐘;每場次QA時間: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