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4.07.19
更新日期:2024.07.19
一、
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修正後法規全文,請參本會網站法規資訊: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現行國民法官法刑事一審辯護案件之酬金基數自1千5百元調整為2千元。(第2條)
(二)
國民法官法案件於偵查中及上訴審程序,均得指派三名以下之律師共同辦理。(第5條)
(三)
配合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修正,將「交付審判程序」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並就其程序代理之酬金基數及合理工時做相應之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四)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代理之扶助程序酬金基數及合理工時。(附表一、附表二)
(五)
增訂案情繁雜刑事案件告訴代理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代理之酌增酬金事由。(附表三)
(六)
增訂國民法官法案件告訴代理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代理之酌增酬金事由。(附表四)
二、
請辦理國民法官法案件之扶助律師注意下列事項:
(一)
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
1.
酬金計付辦法修正實施前律師已辦理之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於實施後始進行結案作業,則原審查酬金不變,仍以1酬金基數1500元計算,如律師有申請酌增酬金,酌增部分之酬金基數以2000元計算。
2.
律師承辦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須填寫分工表之注意事項:
酬金計付辦法修正實施後,律師承辦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且有複數律師辦理之情形,需請律師團所有律師共同填寫「律師團分工表」,作為回報結案文件之一(律師如有申請酌增酬金,仍須檢附相關酌增證明文件)。有關分工表之說明,請參附件-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律師團分工表說明.pdf。
3.
國民法官法案件強制處分程序之注意事項:
律師於辦理國民法官法一審辯護案件過程中,如遇有暫行安置、羈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可檢附相關文件回報分會,分會將協助另開國民法官法強制處分程序之扶助案件予律師團主責之一名律師。此類案件之扶助範圍為國民法官法案件一審判決前所有強制處分事務,包含接押庭、延押庭、聲請停止羈押、暫行安置庭、延長暫行安置庭、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等。
4.
程序轉換之注意事項:
律師於辦理案件過程中,如遇有案件原本行國民法官法程序,後改為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或原本行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後改為國民法官法程序等程序變更情況,均請律師收到相關裁定後,於律師線上操作系統回報結案,分會將另開新程序之案件給繼續辦理之律師。
(二)
國民法官法一審審判中告訴代理及訴訟參與案件:
扶助律師接辦國民法官法一審告訴代理或訴訟參與案件,酬金基數以1000元計算,結案時依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第2項及附表四申請酌增酬金,不適用第9條第1項逾合理工時填寫工時表申請酌增之規定。此部分由於本會業軟及律師線上系統的相關功能畫面尚未增修,律師無法自行點選酌增事由,請律師有申請酌增酬金之需求時,聯繫分會承辦同仁。
三、
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業務處張靖珮律師(02)23225255分機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