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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近期有大幅修正,修正後全文請參本會網站法規資訊,均自112年1月1日實施,茲就重要修正內容說明。

發佈日期:2022.12.22

更新日期:2024.12.09

各位扶助律師、審查委員及覆議委員  勛鑒:

壹、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近期有大幅修正,修正後全文請參本會官網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均自112年1月1日實施,茲就重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以下條文均指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一、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就「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且行言詞辯論程序」,及「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扶助事件,於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本會執行長同意,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第5條第1項)。

  • (二)

    • 將本會近年扶助律師得向分會申請酌增酬金事由,部分增列於本辦法中(第7條第2款至第5款):

      • 1.

        • 刑事辯護案件之扶助律師,於收受本案判決後,接獲「羈押」或「暫行安置」開庭通知而到庭者。

      • 2.

        • 辦理刑事一審辯護案件,律師依法院或受扶助人要求撰擬上訴理由狀。

      • 3.

        • 辦理民事事件,為受扶助人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提起抗告、再抗告。

      • 4.

        • 辦理消債案件,為受扶助人於另案撰擬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

  • (三)

    • 承(二),總會過去公告「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而聲請『再審』」、「扶助律師為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外籍勞工,撰寫再議狀、上訴理由狀」之酌增事由,應予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指派之案件,不得再以該事由申請酌增酬金,若有需要,須另行申請扶助。惟若律師辦理情形符合酬金計付辦法附表2或附表3酌增酬金要件,自得檢附工時表申請酌增。

  • (四)

    • 增訂特定案情繁雜之扶助事件類型,扶助律師得檢附工時表,申請酌增酬金最高至20個基數(第9條、附表3)。扶助律師於112年1月1日前經本會指派辦理之扶助事件,尚未作成結案審查決定/律師酬金覆議決定之案件,均適用之。

  • (五)

    • 配合國民法官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辯護案件,增訂規定如下:

      • 1.

        • 此類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分會會長或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律師共同辦理(第5條)。

      • 2.

        • 此類案件每一基數折算為新台幣1千5百元,即每件基礎酬金為3萬至4萬5千元,且得提供相關文件,依附表四申請酌增酬金,最高至7萬5千元(第2條、第9條、附表四)。

二、請辦理國民法官法之扶助律師注意下列事項:

  • (一)

    •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外,凡「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皆適用國民法官法之程序進行審理(參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二)

    • 國民法官法刑事一審辯護案件雖不以工時表為申請酌增酬金之應備文件,惟因原本行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案件,有可能經法院裁定變更為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建議律師於辦理案件之過程中,仍填寫工時表為妥,以利將來案件以一般刑事一審辯護結案時,可以檢附工時表依附表2或附表3申請酌增酬金。

  • (三)

    • 扶助律師承辦國民法官法刑事一審辯護之案件,倘訴訟進行至審前協商會議,並將繼續依國民法官法程序審理時,如因案情繁雜而有增加律師團人數之必要,請回報分會知悉。

  • (四)

    • 為保障律師及受扶助人權益,律師於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遇有涉及國民法官法相關程序變更情況時,請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 1.

        • 無論案件是原本行國民法官法程序,後改為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或原本行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後改為國民法官法程序等情況,均請律師即時檢附相關裁定主動回報分會知悉。

      • 2.

        • 本會將依律師回報狀況、案件是否屬於重大刑事案件及律師是否接受過相關訓練課程等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有增派/減派律師協辦或更換合適律師之必要性。

      • 3.

        • 如果扶助案件之訴訟程序經過變更,原則上依照變更後的程序來計算結案酬金及審酌酌增事由;如遇有特殊例外情況,如國民法官法程序已定審判期日後,才經法院裁准改行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時,仍可依國民法官法程序辯護案件計算結案酬金及審酌酌增事由。

三、配合附表三、附表四之增訂,本會律師線上平台操作系統功能已進行修正,請參本會官網>我是律師>律師線上操作系統>律師線上操作手冊

  • (一)

    • 112年1月1日起於律師線上平台操作系統結案資料彙整區內增加「辦理案情繁雜案件,依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附表三聲請酌增酬金」之選項供律師勾選。

  • (二)

    • 如律師辦理國民法官法刑事一審辯護案件,設有專用之結案資料彙整畫面及依據本會酬金計付辦法附表四聲請酌增酬金之選項,請律師依實際辦理情形填寫結案資料,並參照法規及系統說明,備妥相關文件上傳後,向分會回報結案。

貳、因應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保安處分」程序新制,本會支付酬金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刑事被告因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聲請或延長暫行安置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經准予法律扶助者,給付扶助律師酬金方式如下:

      • (一)

        • 扶助律師辦理本會指派之偵查中辯護案件:

        • 於起訴/不起訴前有暫行安置訊問庭時,扶助律師應到庭,若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者(附表二),得檢附工時表向本會申請酌增酬金(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

        • 若偵查程序終結後移審至法院,有暫行安置訊問庭時,若本會准予一審辯護扶助,則一審辯護扶助律師應到庭,若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者(附表二),得檢附工時表向本會申請酌增酬金(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若本會未准予辯護之扶助,原程序扶助律師得自行決定是否到庭協助,如有到庭,由結案審查委員會按次增核酬金2千元。

      • (二)

        • 扶助律師辦理本會指派之審判中辯護案件,於該審級判決前有暫行安置訊問庭時,扶助律師應到庭,若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附表二)者,得檢附工時表向本會申請酌增酬金(本會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若判決後接獲暫行安置開庭通知,原程序扶助律師得自行決定是否到庭協助,如有到庭,由結案審查委員會按次增核酬金2千元。(酬金計付辦法第7條第2款參照)

      • (三)

        • 若有對於暫行安置/延長安置程序之救濟程序,經本會准予扶助者,如無開庭通知,核給5千元,並附條件(「法院命開庭」時另給1萬元);如有開庭通知,核給1萬5千元。

  • 二、

    • 若檢察官聲請法院對被告為刑法第一編第12章保安處分事項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第481條之6或第481條之7參照):

    • 若本案之刑事訴訟業經本會准予扶助,衍生出前開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時,請扶助律師向分會回報,並請被告另行申請扶助,經准予扶助者,比照提審之酬金基準,核予1萬5千元。若有對於保安處分裁定之救濟程序,參考提審案件之酬金,如無開庭通知,核給5千元,並附條件(「法院命開庭」時另給1萬元);如有開庭通知,核給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