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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發佈日期:2016.11.16

更新日期:2024.06.04

主旨: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如附件,請扶助律師詳閱,並於辦理扶助案件時遵循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受扶助人權益。

二、本次修法中,對扶助律師回報案件是否開辦、回報結案之制度有所變革,特說明如下:

(一)扶助律師應於接案後二月內開辦扶助案件:增訂經查明「案件已開辦」或「非因可歸責扶助律師之原因而暫緩開辦」二種情形,分會無庸停止派案或更換律師。(第七點)

(二)扶助律師應於辦理完成之日起二個月內回報結案:取消回報結案時一律應檢附「所撰擬之全部書狀」。但如分會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要求提出所撰擬之書狀及相關卷證資料,以供查核。(第三十五點)

三、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洽詢本會法務處專員法務處藍婉今專員,電話:(02)2322-5255分機110,電子信箱:phoebelan@laf.org.tw


附件下載:

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修正要點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