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6.11.16
更新日期:2024.06.04
主旨: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如附件,請扶助律師詳閱,並於辦理扶助案件時遵循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受扶助人權益。
二、本次修法中,對扶助律師回報案件是否開辦、回報結案之制度有所變革,特說明如下:
(一)扶助律師應於接案後二月內開辦扶助案件:增訂經查明「案件已開辦」或「非因可歸責扶助律師之原因而暫緩開辦」二種情形,分會無庸停止派案或更換律師。(第七點)
(二)扶助律師應於辦理完成之日起二個月內回報結案:取消回報結案時一律應檢附「所撰擬之全部書狀」。但如分會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要求提出所撰擬之書狀及相關卷證資料,以供查核。(第三十五點)
三、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洽詢本會法務處專員法務處藍婉今專員,電話:(02)2322-5255分機110,電子信箱:phoebelan@la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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