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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自114年1月1日起就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提供律師陪同服務,另就涉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列案件之檢警陪偵,不以第一次詢(訊)問為限,請貴律師卓參。

發佈日期:2024.12.25

更新日期:2024.12.24

  • 一、

    •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8(即移送少年法院前之調查、通知、同行、護送、移送等程序),本會113年9月27日第7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律師陪同服務」,並比照檢警陪偵之酬金標準及交通費核實支付之規定,以維護少年權益。

  • 二、

    • 自114年1月1日起,非原住民、非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以及非涉犯三年以上重罪之少年如遇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護送或移送及少年法院接受處理等程序,其本人、親友、社工或機關均可撥打本會24小時專線(02-2559-2119)申請律師到場陪同。爰因少年事件之處理與程序實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扶助律師如何在少年事件中透過實質輔佐之角色,達成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旨,本會線上教育訓練有多部影片可供各律師辦理案件時參考(影片連結可至本會「「律師線上操作系統」」之公佈欄查詢)

  • 三、

    • 另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8)對主文第1項所列案件之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本會113年11月29日第7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就憲判8判決主文第1項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可向本會申請派遣律師到場陪同偵訊(即不以第一次詢(訊)問為限)。

  • 四、

    • 檢附修正後「陪訊案件紀錄表」供各大律師使用(請連結至法扶官網>下載專區>律師專用>檢警律師相關表單,點選下載:「檢警律師應有之表單(案件記錄表、委任狀、法扶申請書)」),有關律師線上操作系統回報方式請參附件。另提醒律師,如檢警陪偵後當事人有填寫「檢警陪偵/少年事件陪同後-法律扶助申請書」,請於陪訊完畢後一週內回報。

  • 五、

    • 如有任何檢警服務相關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