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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債案件遇到債務人保單被強制執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5.01.23

更新日期:2025.01.23

  • 一、

    • 按最高法院於2022年12月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其意旨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後續衍生許多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聲請案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之債務人,亦有遇到相同問題。

  • 二、

    • 對此,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及第122 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消債條例第 19 條第1、2項亦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請扶助律師辦理消債案件時留意,如受扶助人之保單遭強制執行,請扶助律師依個案狀況依強制執行法提出聲明異議或依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時為受扶助人聲請保全處分。聲請保全處分者,併請注意申請延長處分,並促請法院儘速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 三、

    • 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6月11日預告保險法修正草案,增訂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參附件一)。司法院亦於2024年6月17日制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參附件二),一併提供給各位律師辦案時參考。

附件下載:

附件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

附件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逐點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