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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承接刑事被告辯護案件,請留意受扶助人行為時年齡是否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通知

發佈日期:2025.09.09

更新日期:2025.09.08

主旨:扶助律師承接刑事被告辯護案件,請留意受扶助人行為時年齡是否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保障其權益。另於辦理扶助事件中,若有任何疑義,例如准予扶助之程序有誤(應准予少年事件輔佐惟誤准刑事訴訟辯護),或受扶助人失聯等情事,請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點規定回報分會。

說明:

  • 一、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稱少事法)相關規定可知,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事法處理;再者即使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事件繫屬後已滿十八歲、或其他犯罪情節重大之情形,依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65條第3項之規定,仍應由少年法院(庭)行使先議權後始得將少年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應提起公訴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刑事案件程序處理,或應予以不起訴並移回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 二、

    • 承上,扶助律師辦理刑事被告辯護事件,尤其就「成年與少年共同犯罪」之案件類型,應特別注意受扶助人是否應適用前述少事法相關規定;若發現實際進行之程序有誤,應協助受扶助人提出妥適法律意見或依法提出上訴等救濟程序,並回報分會,以維受扶助人權益。

  • 三、

    • 此外,受扶助人有失聯之情事,請扶助律師務必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點規定回報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