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5.12.25
更新日期:2025.12.19
一、
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修正後法規全文,請參本會網站法規資訊: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法院實務所需,並合理反映扶助律師付出之心力,明定偵查中辯護案件於扶助案件經起訴後,或審判中辯護案件於扶助案件宣示判決後,若扶助律師到庭協助羈押庭、接押庭或暫行安置庭,可酌增之基數修正為3個基數。(第7條)
(二)
調整陪偵酬金費率,並增訂最低酬金基數(未達2.5個基數者,以2.5個基數計給)。(附表一)
(三)
增訂行政訴訟重新審理相應之酬金基數及合理工時。(附表一、二)
(四)
明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屬案情繁雜,至多得酌增至20 個基數,以合理反映律師之付出。(附表三)
(五)
修正現行附表四(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酌增標準,以細緻化酌增酬金標準,俾符審判實務發展及合理反映扶助律師所耗費之心力。(附表四)
二、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