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6.04.28
更新日期:2026.04.27
說明:
一、
司法院於115年3月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150200366號函週知所屬各級法院,內容略為:刑事訴訟法第31條「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規定,包含指定法律扶助律師,且指定法律扶助律師之情形,縱未具委任狀,仍因審判長之指定而形成辯護關係(參附件)。
二、
承上,凡屬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指定由本會派任扶助律師辯護之案件,本會於派案時將會提醒扶助律師。此外,請扶助律師留意,若受扶助人有失聯或不配合辦理案件之情事時:
(一)
請扶助律師繼續辦理案件,如閱卷、開庭及其他辯護工作。並於接受派案後2個月內向分會回報開辦情形(將會以暫緩開辦處理)。於扶助律師與受扶助人取得聯繫簽署委任狀及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後,再回報分會。
(二)
扶助律師若因此不欲繼續辦理案件,請回報分會辦理更換扶助律師。
三、
受扶助人有自行委任律師或法院改派公辯/義辯,請扶助律師於取得受扶助人另選任律師之資料,並向法院陳報後,或於取得法院改派公辯/義辯之相關資料後,回報分會辦理撤回流程;受扶助人有「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4點第6款、第7款之情形(例如:遭通緝或有心神喪失不能到庭經停止審判等),經法院依該要點第84點及第86點報結案件時,則請回報分會辦理終止流程(律師線上操作系統請點選:【問題回報】-【對扶助案件有疑義】)。
四、
如有其他任何問題,請洽各分會之案件承辦人,或總會業務處張靖珮律師(分機128)。
備註:不論是否為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依司法院101年1月30日秘台刑廳一字第1010002634號函及105年6月6號秘台廳刑一字第1050012137號函,律師辦理本會刑事被告辯護案件,得以接案通知書辦理閱卷,無需檢附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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