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noscript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佈達扶助律師辦理本會刑事或少年辯護扶助案件相關事項

發佈日期:2017.02.16

更新日期:2024.05.15

案由:扶助律師辦理本會刑事或少年辯護扶助案件,如於收受判決書後始接獲羈押庭開庭通知,扶助律師亦應到庭,單次核給律師酬金新台幣2,000元整,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扶助律師辦理本會刑事或少年辯護扶助案件,如遇法院通知到庭就羈押期間之延長及羈押之撤銷表示意見,扶助律師亦應到庭協助受扶助人,針對現況是否仍符合羈押之法定要件進行攻防,以維護受扶助人權益。

二、惟若扶助律師收受本案判決後,再接獲羈押庭開庭通知,基於保障受扶助人權益,請扶助律師亦應到庭陳述意見。惟本會酬金計付辦法仍在研擬修正中,故於修正前,扶助律師得於回報結案時,檢具開庭通知書;若無開庭通知書,可由律師於申請酌增時以切結代之,由審查、覆議委員會增核律師酬金新台幣2,000元。

三、另因實務上最高法院案件之延押庭係於第二審法院調查審認(參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二項),故第三審之扶助律師應赴第二審法院開羈押庭;如第二審扶助律師受通知時已非第三審扶助律師,請務必回報派案分會,由分會聯繫第三審扶助律師前往第二審法院開羈押庭,併此說明。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李秉宏律師(02-23225255分機121)、副主任周德彥(02-23225255分機175),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