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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承辦勞動部委託案件之扶助律師,於案件終結時,勿保存受扶助人自行繳納費用之收據正本

發佈日期:2026.08.07

更新日期:2026.08.25

有關勞動部委託案件之必要費用申請,除請依勞動部委託案件接案通知書之勞動部委託案件注意事項欄,協助受扶助人向本會申請外,並請於所受任之程序終結時,如卷內存有受扶助人可申請必要費用之收據正本時,主動詢問受扶助人是否須申請必要費用並協助申請,若受扶助人表明暫不申請時,則請將收據正本交還申請人勿代為保管收據正本,並提醒申請人依勞動部扶助辦法規定,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確定後60日內提出申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