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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高法院就原住民使用槍枝,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以相關法令牴觸憲法而聲請釋憲,扶助律師得請求停止審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17.12.12

更新日期:2024.06.04

一、海端鄉龍泉部落布農族人王光祿因持土造長槍獵捕一隻山羌、一隻山羊供母親食用,遭法院以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2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判處3年2個月併科罰金7萬元確定。本會組成律師團於104年12月14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獲准,最高法院於105年11月29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並於106年9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以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條文違憲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合先說明。

二、最高法院法官既已聲請釋憲,則相關法令即隨時有可能遭宣告違憲而失效。準此,本會提供最高法院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建議辦理原住民因使用槍枝,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案件之扶助辯護律師,以衡酌當事人權益保障向法官聲請暫停審理,以待釋憲結果,特別是向最高法院上訴之案件,避免徒耗司法資源。

三、倘任何問題或建議,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陳旻園(分機110)、蘇宜士主任(分機134)。

附件下載:

最高法院王光祿案法官釋憲聲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