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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於民國107年實施,本會已更新檢警專案陪偵結束後供當事人填寫之書面申請書;並提醒陪偵律師於陪偵途中離開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18.01.10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民國(下同)106年4月21日立法院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及至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及其救濟程序,並已於107年1月1日施行。本會檢警專案陪偵結束後供當事人填寫之書面申請書爰配合修正,如附件:本會官網>下載專區>律師專用文件>檢警律師相關表單

  • 二、

    • 本次修正除新增當事人切結無資力之欄位外,並新增當事人申請扶助程序「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之勾選項目。若陪偵律師於陪偵結束後,當事人有意願向本會申請法律扶助者,還請協助當事人填寫書面申請書並轉交給各分會。

  • 三、

    • 另陪偵律師如在陪偵過程中,於等待移送階段需先行離開,並待檢警通知時再回到陪偵現場者,除離開前應留下聯絡方式給檢警窗口,並叮囑當事人待律師到場再接受下一階段訊問外,就中途離開之期間,歉難計入陪偵出勤時間,無法核給酬金。

再次誠摯邀請貴大律師加入本會檢警陪訊律師行列,一同為刑事被告人權之保障共同努力。

若有任何問題,請與法扶基金會總會承辦人藍婉今 專員(電話:(02)2322-5255分機110,E-mail :phoebelan@laf.org.tw)聯繫,或逕洽各分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