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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達本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修正要件相關資訊

發佈日期:2018.03.02

更新日期:2024.06.04

主旨:自107年3月3日起,本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刪除「非自願性到場(遭拘提、逮捕等)」之申請要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

    • 為配合民國(下同)104年7月修正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第50條第1款規定,本會107年1月26日第5屆第23次董事會已決議,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罪,僅需符合「初次接受訊問」之要件,本會客服中心即可派案,原「非自願性到場(遭拘提、逮捕等)」之要件已予刪除,並訂於107年3月3日施行。

  • 二、

    • 至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或有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形,仍維持現制,於偵查終結前均可向客服中心申請派案。

  • 四、

    •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總會法務處承辦人藍婉今(02)2322-5255分機110,phobelan@laf.org.tw聯繫或逕洽各分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