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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醒扶助律師在辦理扶助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受扶助人有特殊情形時,皆請回報分會進行相關處理;且接案前後,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酬金或不正利益,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2018.10.30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需請扶助律師協力回報事項:

    • 依法律扶助法第17條及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本會之資力或案情審查作業,僅能依受扶助人提供資料認定,考量本會上開調查權限之侷限性,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復規定(法規連結: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遇受扶助人有特殊情形時,扶助律師應以問題通報單回報分會,各分會視扶助律師回報內容,即會進行後續案件變動作業。所謂「受扶助人之特殊情形」,包括:

      • (一)

        • 扶助案件依本法第15條不應准許或依本法第22條得終止其法律扶助。

      • (二)

        • 發現扶助案件之受扶助人有誤,扶助律師應告知應申請扶助人,來會申請。

      • (三)

        • 發現本會所扶助種類有誤,扶助律師應告知受扶助人來會重新申請。

      • (四)

        • 受扶助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扶助項目或種類之變更、追加,或另行起訴者,如基於同一事實,扶助律師應告知受扶助人得以書面申請;如非基於同一事實,得來會重新申請。

      • (五)

        • 受扶助人非無資力或發現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 (六)

        • 受扶助人扶助案件非本會之扶助施行範圍。

      • (七)

        • 扶助案件之受扶助人不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所訂之情形。

      • (八)

        • 受扶助人就同一扶助案件自行委任律師。

      • (九)

        • 扶助律師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扶助案件。

    • 基此,本會現正著手修改「分會指派律師作業要點」規定,未來扶助案件因撤銷、終止、受扶助人撤回扶助或變更扶助律師等,酬金縱未酌減至零,該扶助案件亦不會計入扶助律師之年度接案件數,以鼓勵扶助律師積極配合回報,俾利達到法扶資源合理分配之目的。

  • 二、

    • 扶助律師不得額外收取酬金或不正利益之提醒事項:

    • 另依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規定,扶助律師不論於接案前後,就扶助案件於該審級或指定之扶助事項,均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任何額外之酬金或不正利益。迄今已查有扶助律師因收取額外不正利益而受處分之案例,因此,扶助律師若疑有向受扶助人收受不當費用或利益之情事,本會將開啟調查程序,爰一併提醒扶助律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