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8.10.30
更新日期:2024.06.04
茲因消債案件回歸一般後,屢見消債專科律師在協助消債案件受扶助人(下稱債務人)進行更生、清算程序時,常需另於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但各分會實務作業卻不一致,有律師會直接協助債務人撰寫聲明異議狀,但有律師則會請債務人到會另案申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法律扶助。
為妥速協助經濟弱勢之債務人順利進行相關程序,併求酬金公平性,以保障債務人權益,擬統一酬金酌增之判斷及作法:
(一)
法規依據:
依法律扶助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律師因承接案情繁雜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者,得依律師申請酌增酬金。復依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10條規定,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二)
適用前提:
消債律師辦理消債扶助案件過程中,經專業判斷,認有於強制執行程序為債務人撰寫聲明異議狀之必要。
(三)
酌增要件:
消債扶助律師辦理消債案件過程中,於債務人收到另案強制執行執行命令時,為其撰擬聲明異議狀。
理由:上開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涉及債務人與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認定、影響債權人是否公平受償,誠與債務清理事件為一體兩面的問題,是消債扶助律師為債務人撰擬聲明異議狀,是故消債扶助律師於撰寫上述聲明異議狀後,得向分會申請就扶助律師之消債案件酌增酬金。
(四)
酌增標準:每份書狀得酌增之酬金範圍為新台幣2,000-5,000元間,每件消債扶助案件酌增酬金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0,000元。
特別提醒:
(一)
不包含對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狀。因債務人聲明異議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故將進入案件審理,請債務人再來會申請開案。
(二)
聲明異議後需開庭者,則請債務人再來會申請扶助。
如辦理案件有疑問,請洽分會承辦人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