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9.07.01
更新日期:2024.06.04
壹、
為發展本會消債專案之相關研究計畫,今有請本會消債專科(含準專科)律師協助填寫問卷,以調查律師實務上一年最多可承辦的消債案件數量。
緣由法扶會消債案件近年大幅增加,而消債專科律師數量未同比例成長,且本會探勘律師接案量呈現二極化之分布不均狀況,今為初步調查臺灣各地消債律師實際能夠承辦的接案數,有請律師您協助撥空回覆本問卷,本會將回收統計之數據供消債專案作相關研究,謝謝。
請填寫問卷:請點我填問卷(調查截止日為108年7月15日(星期一)
貳、
本會消債專科律師(含準專科)辦理消債案件時,發現臺灣各地區實務做法不一,今為盡量統一及避免影響受扶助人權益,本會針對以下事項需請各位扶助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再多注意,說明如下:
一、
【法院裁定更生轉清算時,請繼續辦理完成】
消債專科律師原係協助受扶助人辦理聲請更生,惟經法院裁定更生轉清算案件,則請就同一個申請編號繼續辦理至清算終結,不得要求受扶助人再向分會申請新案。另視清算終結之結果,請一併為受扶助人聲請免責、復權。
二、
【因扶助消債案件衍生的訴訟及其他必要費用之申請方式說明】
經本會108年消債專案會議第三次會議記錄決議,關於扶助消債案件衍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分別列項說明申請方式及負擔者,如下:
A.
法院裁定訴訟費用(調解費、聲請更生/清算費用1000元)
原則上請債務人負擔,惟債務人有無力支付之情事,再請律師協助債務人向分會申請墊付。
B.
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聲請政府規費/補發存摺費用;向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表之聲請費用250元
均屬債務人申請的必備文件,由債務人負擔。惟債務人有無力支付之情事,再請律師協助債務人向分會申請墊付。(小提醒:如債務人有中/低收證明,可向政府機關聲請減免聲請費用。)
C.
郵務費用
甲、法院裁定寄予債權人之郵務費用
原則上請債務人負擔,惟債務人有無力支付之情事,再請律師協助債務人向分會申請墊付。
乙、律師(個人/事務所)將文件寄予受扶助人/法院之郵務費用
此為扶助律師需自行負擔,不得向債務人收取。
D.
閱卷費用
甲、法院閱卷費用
閱卷影印費逾新台幣二千元者,其超過之部分得依法扶會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墊付。
乙、提供卷宗予受扶助人之影印費用
比照閱卷影印費方式處理。逾新台幣二千元者,其超過之部分得依法扶會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墊付。
綜上,請律師依照各項說明辦理,另外關於必要費用核銷注意事項,得參考法扶會官網>我是律師>必要費用核銷注意事項
三、
【請撥冗參與一場本會各區舉辦之消債律師教育訓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民107年11月30日修正(107年12月26日公布),今年本會各區陸續地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律師教育訓練暨實務經驗交流會』,身為消債專科(含準專科)律師的您,請盡量撥冗參加一場教育訓練,以了解最新法規及更新實務經驗,相關資訊請參本會官網>我是律師>律師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