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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十二條及附表一之修正,自108年9月2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19.09.07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下稱本辦法)經民國(下同)108年5月31日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及附表一,嗣經司法院108年7月2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80020475號函,除第9條有關酌增酬金上限不予核定外,其餘准予核定。

  • 二、

    • 本辦法本次之修正自民國108年9月2日起施行。

  • 三、

    • 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修正扶助律師具可歸責事由酌減或取消酬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二)

        • 刪除家事事件酬金附條件給付之規定。(附表一: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

  • 四、

    • 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法務處承辦人周世政專員(02)23225255分機120、法務處蘇宜士主任(02)23225255分機134。

請連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