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0.03.27
更新日期:2024.05.15
主旨:新律師法施行後,貴大律師申請於本會分會擔任扶助律師時,凡檢具加入該分會所在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特別會員或申請跨區執業之任一證明文件,均符合本會扶助律師遴選及派案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列「加入分會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敬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會扶助律師遴選及派案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律師申請擔任扶助律師,應檢具下列文件供分會查核:四、加入分會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查新律師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後,律師於任一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內合法執業者,可能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
(三)非該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僅申請跨區執業並繳交費用。
貴大律師凡向分會提出上述三類情形之一之證明文件,均符合前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可申請擔任扶助律師。
二、然本會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時,仍得依據扶助事件性質、扶助律師專長、意願、表現、曾參加之教育訓練、於分會轄區內是否有辦公處所、受扶助人或法院、檢察官之反應等因素,予以調整(前開辦法第11條參照),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