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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民國109年3月25日衛部救字第1091361095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宣導社會救助法第44之2條「社會救助專戶」之辦理流程

發佈日期:2020.04.15

更新日期:2024.06.04

一、 按「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社會救助法(下稱社救法)第44條之2第一、二項有所明文。

二、 為協助經濟弱勢個案減少因強制執行致生活陷困,衛生福利部以旨揭公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前開規定及流程,併附「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辦理流程」供參。

三、 請扶助律師留意,如扶助有債務問題並領有政府生活補助款之個案,可提供旨揭公函及「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辦理流程」等資訊,供個案參酌申辦。

四、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胡家杰(分機191)、周德彥副主任(分機175)。

附件下載:

衛部救字第1091361095號函及申請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