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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0.08.05

更新日期:2024.06.04

一、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民國(下同) 108年8月30日第6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嗣經司法院109年6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16316號函備查。

二、本注意事項自109年9月1日起施行,凡扶助案件回報結案日期為109年9月1日之後者,適用前開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後本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刑事第一審之扶助律師協助受扶助人撰擬上訴理由狀,除依現行規定,於法院發函要求具狀補正上訴理由外,原刑事第一審之扶助律師依被告請求協助被告撰擬上訴理由者,亦得檢具所撰擬之書狀向分會申請酌增酬金。

(二)修正後本注意事項第35點規定,扶助律師回報結案時,應一併檢附辦理扶助案件所撰擬之全部書狀。配合基金會扶助律師線上扶助案件回報系統之建制,扶助律師將全面循線上報結平台回報結案。為衡酌扶助律師實際辦案之工量,並配合現行律師評鑑制度之運作,故予以修正。

四、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法務處承辦人周世政專員(02)23225255分機120、法務處朱芳君主任(02)23225255分機149。

請連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