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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扶助律師於接受派案後,應依扶助案件進行程度,儘速為遞送委任狀等確保受扶助人權益之扶助行為,以維受扶助人權益。

發佈日期:2021.03.03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按「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分別為法律扶助法第26條第1項、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第2項所明定。又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注意時效規定及法定期間、並應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此亦有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6點第1項可參。

  • 二、

    • 邇來有數名扶助律師於接受分會指派辦理案件後,未即時向法院遞送委任狀,故法院不知扶助案件已有法扶律師協助,而未寄開庭通知或上訴理由補正通知予律師,致案件遭法院駁回,嚴重損及受扶助人之訴訟權益。

  • 三、

    • 又扶助律師為具有法律知識之專業工作者,接受委任後本即有遞送委任狀或提出書狀等確保受扶助人權益之義務,縱使因受扶助人在監在押或其他緣故(如寄存送達),未能或遲誤告知律師其已收受法院開庭通知或補正通知,但若扶助律師有盡早遞送委任狀,即不會發生律師未受通知之情事。故特此發電子信件提醒扶助律師,於接受分會派案後,應依扶助案件進行程度,儘速為向法院遞送委任狀或上訴理由狀等扶助行為,以維受扶助人權益。

  • 五、

    • 如有疑義,可洽法務處承辦人王佳屏專員(02)23225255分機114或周世政專員(02)23225255分機120、法務處朱芳君主任(02)23225255分機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