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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科案件派案要點」自110年6月11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1.06.08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本會為提升扶助品質,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專科派案試行方案(下稱試行方案)」,擇定家事、勞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三類案件列為專科領域。試行方案施行逾6年,成效尚佳,故本會就試行方案進行通盤檢討後,訂定「專科案件派案要點」(下稱本要點) ,於110年5月28日第6屆第27次董事會通過,自6月11日起實施,本要點全文請參附件。

二、茲就本要點與試行方案間重要差異,列表如下:

差異處 專科案件派案要點 專科派案試行方案
以承辦案件10件或分會推薦並承辦案件3件之資格申請專科資格者,針對承辦案件部分,律師應提出之申請文件 除書狀外,須提供案件概要說明及結案證明文件供本會審查;律評會並得視需要,請律師提出其他相關文件(第5點第1款、第2款、第6點第1項、第2項)  提出書狀即可(第4點第1款、第2款)
期滿時如何重新取得專科資格 律師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承接各該專科案件數達6件者,毋庸重新申請,自動取得專科資格;未達6件者則應再次申請,始得重新取得資格(第7點) 每次期滿時均應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展延資格(第6點)
喪失專科資格之事由 停派案處分一年以上確定者,始喪失專科資格(第8點第2款) 凡受停派案處分確定者,即喪失專科資格(第7點第1項第3款)
不受理申請專科資格事由 曾受本會停派案處分一年以上確定,且執行完畢未滿一年(第4點第1款) 曾受本會停派案處分,且執行完畢未滿一年(第3點第3項第1款)

三、有關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4款認列之課程限於「本會、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或律師公會」所辦理專科領域有關之講習、研討會、類似會議或課程。本會得審酌課程內容與律師執業關連性、法律專業性等,以決定是否認列及認列之時數;另若貴律師提報之課程內容重複,就重複部分亦得不予認列時數。

四、對本通知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胡家杰(電話:02-2322-5255轉191)、朱芳君主任(電話:02-2322-5255轉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