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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南分會辦理雲林、嘉義及台南分會案件之覆議業務,自今年4月1日起業已回歸總會辦理

發佈日期:2016.05.23

更新日期:2024.05.15

主旨:

依本會【105總電業發第00093號】,原台南分會辦理雲林、嘉義及台南分會案件之覆議業務,自今年4月1日起業已回歸總會辦理。
 
說明:

一、感謝  貴委員這段期間的付出,使本會業務順利推展。茲因法律扶助法修正以來,各分會之申請案件均有成長,為使各分會有效運用人力,本會規劃,自今年起陸續收回分會兼辦之覆議業務。

二、經評估各分會案件成長量、人力情形及業務處工作狀況,原由台南分會兼辦雲林、嘉義及台南分會之覆議業務,自4月1日起,回歸總會辦理。

三、再次感謝  貴委員長期協助,若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