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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112年3月23日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認定實質開辦證明文件之通知信,補充如說明,敬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3.04.14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本會前於112年3月23日發布律師通知信,說明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扶助案件的實質開辦認定標準及證明文件等事宜,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扶助律師回報開辦,不區分扶助種類均應上傳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二)訴訟代理及辯護:另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 書狀或委任狀(蓋有收文戳或提供收狀條或郵寄之回執、線上起訴須提供遞狀成功通知信)。

  2. 載明扶助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等身分之法院/檢察署之通知書或相關文件。

  3. 其他得證明已陳報委任或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地檢署/相關機關之紙本或電子文件(例如:律師註記庭呈日期/傳真日期之委任狀存底)。

(三)消債事件、法律文件撰擬、研究型法律諮詢:「實質討論案情」之證明文件得以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代之。

(四)調解或和解:可提出前開(二)之文件,「實質討論案情」之證明文件得以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扶助律師及受扶助人均應簽章)代之。

二、請扶助律師使用律師線上操作系統上傳上述證明文件,以完成案件開辦之回報。本會已將上述內容布達各分會,如有任何疑義,可洽分會各案件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