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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提供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請貴律師參酌;另請貴律師受指派辦理特殊弱勢犯罪被害人案件(如未成年、身心障礙者等),留意其是否有申請後續扶助程序之需求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發佈日期:2024.01.12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司法院祕書長以112年10月5日秘台廳少家一字11204011692號函知本會法規修正重點(參附件1)。整理重點如下:

(一)少年保護事件:

  1. 被害人並無得選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亦無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之權利。被害人有瞭解非行事實相關卷證之需求時,法院得以當庭提示等其他方式為之;另被害人欲瞭解少年保護事件之進度資訊,亦得向法院查詢之。

  2. 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即所謂伴同權),亦即須被害人到場律師始得陪同到場陳述意見,被害人若未到場,律師並無伴同權利。又被害人亦得選擇非以到庭方式陳述意見。

  3. 少年保護事件不適用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二)少年刑事事件:

  1. 被害人得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代理人並得聲請閱覽卷宗卷,但法院得限制閱卷。

  2. 少年刑事案件亦不適用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二、若貴律師擔任審查或覆議委員,審查被害人申請少年保護事件扶助,亦請注意:

(一)准予扶助訴訟代理程序者,現在業軟「少年調查及保護程序告訴代理」選項,總會將修正為「少年調查與保護程序伴同代理」,惟於業軟修正完成前,請分會仍點選「少年調查及保護程序告訴代理」。

(二)「少年調查與保護程序伴同代理」之酬金,維持依酬金計付辦法表一「少年事件」之「少年調查及保護事件」15-20個基數辦理。

(三)因律師於「少年調查與保護程序伴同代理」程序中不得閱卷,故律師未閱卷,非屬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第5項「無正當理由未閱卷」。又若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然被害人選擇不出庭而以書面陳述意見,律師應為被害人提出陳述意見狀,若未提出則該當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未撰擬書狀」之減酬規定,另律師因被害人選擇不出庭而無法伴同出庭,亦非屬酬金計付辦法第12條第4項之「無正當理由未到場」,附此說明。

三、又曾有未成年受扶助人遭加害人私行拘禁並嚴重凌虐致身心受創甚鉅,雖經本會扶助偵查中告訴代理及民事一審程序,然於加害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受扶助人家庭功能不全又身心狀況極差,偶有失聯狀況,故未向分會申請審判中告訴及民事二審程序代理,致後續無律師繼續協助,並引起相關政府單位之關切。故請貴律師受指派辦理特殊弱勢(包含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等)犯罪被害人之案件,留意其是否有申請後續扶助程序之法律或其他心理生活之需求,並適時回報分會,以利本會及相關單位共同合作保障被害人權益。

附件下載:

附件1:司法院秘書長函-附件(修法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