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6.06.15
更新日期:2024.06.19
一、司法院前曾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秘台刑廳一字第1010002634號函,准允扶助律師辦理本會刑事被告案件,得持接案通知書辦理閱卷。惟邇來多有回報,各法院或有拒絕上開作法之情形,經本會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與司法院協商,近日司法院以旨揭公函說明一重申「扶助律師辦理刑事被告辯護案件,得持接案通知書辦理閱卷,無需檢附委任狀」(詳如附件)。
二、另扶助律師反應,法院常於迫近庭期時始提解在監所被告至轄區矯正機關,致難以調配時間辦理律見部分,司法院亦於同函說明二「請法院酌留辯護人律見被告之時間」。
三、綜上,如貴大律師於辦案過程中仍遇困難,可先持旨揭公函與相關單位協調。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法務處承辦人洪介偉(02-23225255分機150;jeffhong@laf.org.tw)、副主任周德彥(02-23225255分機175;chris@laf.org.tw),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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