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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業務管理系統「逾期未回報開辦、逾期未回報結案」自動清查、停派案功能將於105年8月19日晚間上線,請扶助律師務必詳閱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16.08.09

更新日期:2024.06.04

說明:

一、本會前曾於105年5月初以電子報公告全國律師,年中將開始自動EMAIL提醒通知律師回報案件是否開辦、是否可回報結案(註1)。本會現已擬定於105年8月19日晚間啟用此功能。

二、105年8月20日起,扶助律師將於下列時間收到本會寄出之EMAIL提醒通知,請律師收到後儘速回報分會。縱有特殊情形尚未開辦或結案,亦應回報分會:

(一)派案後第51日,律師未回報開辦:第一次寄出通知提醒。

(二)派案後第59日,律師未回報開辦:第二次寄出通知提醒。

(三)派案後第61日,律師未回報開辦:寄出通知說明本會已暫停派案。

(四)派案後一定期間(註2),律師未回報結案:屆期寄出第一次通知提醒、60日後寄出第二次通知提醒。

三、注意事項:

(一)針對目前已承辦之案件,請律師確認是否有逾期未回報之情形,並儘速於105年8月19日前回報分會。

(二)因EMAIL提醒通知係「每個案件均分別寄出信件」,故上線後可能會出現大量收信之情形,請留意是否遭郵件系統判斷為垃圾信件。

(三)經分會清查後,如律師仍有未回報之情形,則全國各分會均暫時無法派案,至律師回報完畢始可恢復派案。復依本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決議,如律師無意願配合本會規定遵期回報結案,則應予解除扶助律師資格。

(四)如電子郵件(E-mail Address)變更,請洽總會業務處劉子仟專員(02-23225255分機183,E-mail:nobel@laf.org.tw)辦理。

四、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洽總會法務處周德彥副主任(02-23225255分機175,E-mail:chris@laf.org.tw),謝謝。


(註1)法規及政策依據:

  • 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項:扶助律師應於接案後二個月內辦理扶助案件,並填妥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及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送達分會;逾期未回報者,分會應於扶助律師完成回報前停止派案,必要時並得更換律師。
  • 法律扶助法第28條: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 本會102年9月2日【102總電業發第00183號】電子公文:扶助律師如不配合請領預(結)酬、報結或分會案件進度稽查作業者,本會在律師配合辦理相關作業前,應停止派案。

(註2)派案後一定期間係依扶助種類分類:訴訟代理或辯護為派案後2年、調和解為派案後9月、法律文件撰擬與研究型法律諮詢為派案後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