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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108年2月22日公佈釋字第775號解釋

發佈日期:2019.03.07

更新日期:2024.05.15

前日司法院已公佈釋字第775號解釋,就累犯之部分規定認定有違憲之情形,茲整理如下: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二、原裁判科刑程序終結後,如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為之科刑程序,顯違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併同失效

敬請各位扶助律師或委員,於審查或辦理刑事被告具累犯要件之案件時予以留意,如法院就刑事被告累犯科刑之認事用法有違解釋文意旨,或於裁判確定後仍遭檢察官聲請法院更定其刑,按解釋文意旨,審查時應非顯無理由。扶助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時,亦請參考解釋文,以保障受扶助人權益。

 

聯絡人:周世政(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務處專員)

電話:02-2322-5255分機120

傳真:02-2322-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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