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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知本會自105年10月1日起,調整預酬請領流程、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等事項。

發佈日期:2016.09.29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本會預計自105年10月1日起,調整扶助律師請領預酬作業方式及相關表單,簡要説明如下:

      • (一)

        • 修改「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 1.

            • 刪除原「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內之案件辦理情形說明、是否聲請訴訟救助、分會同仁審核作業區等區所有欄位。

          • 2.

            • 新增扶助律師注意事項區,並明定「辦理扶助案件」係指「實質開辦」,依不同扶助種類,分別載明實質開辦之判斷標準:

              • (1)

                • 訴訟代理及辯護:遞送委任狀至繫屬機關,或遞出相關書狀。

              • (2)

                • 消債事件: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 (3)

                • 法律文件撰擬: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 (4)

                • 調解或和解:首次實質討論案情,或遞出相關書狀。

              • (5)

                • 研究型法律諮詢: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 消債案件,因考量受扶助人尚需時間準備相關資料,故「實質開辦」判斷標準調整為『首次實質討論案情』。另,新增表單「消債受扶助人辦理債務清理案件需知」,分會於消債案件准予扶助後,得併同審查決定通知書一併寄送受扶助人,以便其預作準備

      • (二)

        • 扶助律師請領預酬需注意事項及分會審核説明

          • 1.

            • 扶助律師須確認扶助案件已符合上開各類案件質實開辦之條件後,方可簽回「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 2.

            • 扶助律師須將受扶助人扶助律師填妥之「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正本或影本,及「扶助律師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回報分會,請領預酬。

          • 3.

            • 分會於確定受扶助人及扶助律師均已於「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上簽名後,因扶助律師簽名,即表示確認案件已開辦,故分會原則上不會請律師再檢附其他證明或釋明文件。

  • 二、

    • 煩請扶助律師依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於接案後二個月內辦理扶助案件,並填妥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及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送達分會,俾利本會後續出款。

  • 三、

    • 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洽總會業務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