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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貸款等有擔保債務之超貸部分仍可以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辦理,請各位扶助律師、委員留意。

發佈日期:2023.11.01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Ⅰ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Ⅱ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Ⅲ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故債務人之債務縱為有擔保債務(如車貸、房貸等),然超額貸款部仍得依消債條例辦理更生、清算,例如價值5萬元汽車超貸至25萬元,則超貸的20萬元仍得依消債程序進行清理,並非債務人名下為有擔保債務即不能聲請債務清理,請各位律師留意。

二、辦理此類有擔保債務之消債案件時,扶助律師可於債權人清冊說明本件擔保債權為多少,其餘為無擔保債權,實務上已有法院之債權表以機車貸款預估值為擔保債權,剩餘之擔保債權則列入無擔保債權,如附件所示,提供予各位律師參考。

三、各位律師如有相關案例,無論是否經法院准許列為無擔保債務,亦歡迎提供予總會消債專案窗口張靖珮律師(chingpei@laf.org.tw,電話:02-2322-5255分機128),待彙整後可作為範例給其他律師參考,或作為日後相關議題倡議之資料,謝謝。

附件下載:

附件-法院債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