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noscript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轉知貴大律師有關扶助律師至監所接見受扶助人相關問題說明

發佈日期:2016.09.10

更新日期:2024.06.04

主旨:轉知貴大律師有關扶助律師至監所接見受扶助人相關問題說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多有回報,扶助律師前往各矯正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預約接見時間屢遭困難,或有無法辦理律見之情形,造成扶助律師辦案困擾。茲佈達本會與矯正署溝通之結果,供貴大律師參酌。

二、關於「各矯正機關或有拒絕扶助律師使用遠距接見設備辦理接見或以電話預約接見時間」:經本會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與法務部協商,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5年度律師業務聯繫會議重申99年11月3日法矯字第0990903450號函(詳如附件)意旨,即「辯護人得因案情需要,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辯護人得以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如貴大律師於辦案過程中仍遇困難,可先持該函與相關單位協調。

三、關於「扶助律師辦理非刑事辯護案件時,無法辦理律師接見,且因受扶助人為行刑累進處遇分級第四級收容人,接見對象受限制,故亦無法循一般接見程序接見受扶助人」:

(一)關於扶助律師辦理非刑事辯護案件,需至監所接見受扶助人時,因不具辯護人之身分,無法辦理律師接見部分,矯正署表示此經98年7月31日臺高檢署座談會決議在案,在法律未有變更情況下,不宜逕與變更會議之決議,仍須循一般接見方式與受扶助人會面。

(二)惟若受扶助人同時為行刑累進處遇分級第四級收容人時,因接見對象、次數受限制,故無法循一般接見程序接見,矯正署表示可由受扶助人或扶助律師向矯正機關申請增加接見對象、次數,經核准後即可不受累進處遇分級之限制。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洪介偉(分機150)、副主任周德彥(分機175),謝謝。


附件下載:

法務部99年11月3日法矯字第099090345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