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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自113年6月1日起放寬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可申請指派律師到場陪同偵訊,請貴律師卓參。

發佈日期:2024.05.28

更新日期:2024.06.04

  • 一、

    • 本會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以下簡稱本服務),感謝諸多扶助律師熱心參與。

  • 二、

    •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112年12月15日修正第31條第5項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修正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擴大強制辯護之範疇至「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外之身心障礙者」。本會113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將本服務申請條件自「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放寬至「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例如聽、語障人士),以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致。

  • 三、

    • 自113年6月1日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具「原住民身份」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其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不以重罪為限,均可向本會申請指派律師陪同偵訊。

  • 四、

    • 隨信檢附修正後「陪訊案件紀錄表」供各大律師使用,本會律師線上操作系統之相關欄位也於6月1日相應調整。另提醒律師,本會檢警案件因需24小時全年無休受理,故已委外由客服中心進行派案,客服中心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為「02-8512-7533」,請陪偵律師多加留意來電通知。

  • 五、

    • 如有任何檢警服務相關問題,請洽法務處承辦人藍婉今(電話:02-2322-5255轉分機110)、法務處朱芳君主任(電話:02-2322-5255轉分機149)。

附件檔案:

1130601-檢警律師應有之表單(案件記錄表、委任狀、法扶申請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