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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5月26日覆議委員座談會決議內容

發佈日期:2020.07.15

更新日期:2024.06.04

為統整執業未滿二年律師申請加入扶助律師之書狀審查標準,本會前已於109年5月26日召開覆議委員座談會討論,茲就當日會議內容整理如下,請覆議委員參考。

一、分會審核表增列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建議欄位:因應分會反應對於申請律師所提資料僅能形式審查,無法反應分會意見一事,於分會審核表增列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建議欄位,如分會會長或執行秘書對申請資料有疑義,可提供意見予覆議委員會參考(表單更新請參附件一)。

二、為了解申請律師對案件之掌握程度,申請律師須就個別書狀逐一填寫承辦案件概要說明,並提供受委任證明、開庭證明及案件結案文件等資料供參。因要求申請律師須提出委任狀,故取消共同具名/未具名書狀之聲明書,僅收受具名書狀申請審查(表單更新請參附件二)。

三、因已增加承辦案件概要說明,故維持目前以總體書狀表現評分之審查方式,不改用單一書狀之評分表進行審查。

四、書狀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律師須提供執業後、親自辦理之不同案件書狀十份。

  • 實習期間撰擬之書狀不予採計。

  • 同一案件之前後審書狀或同一事實之民刑事書狀,因事實同一,僅採計一份書狀。

  • 律師個人之案件非「代理」案件,不予採計。

  • 申請律師應提供民刑(行政)比例均衡之書狀申請審查。

2.如不採計之書狀過多將予以不合格決定;如做成補正決定之申請案將訂有補正期限,若申請律師未於補正期限內補正或未依指定內容補正,亦予以不合格決定。

五、申請案是否得補正之判斷:書狀內容不符合標準之數量較多者,盡量不予合格,除有認為可以補正的申請案再做成補正決定(並訂有至少一個月補正期限),執業年限將滿二年者也可以直接不予合格。

有關審查標準、分會審核表及申請資料表單之更新,已於109年6月11日以【109總電業發第00175號】總電發布達,自6月15日起之申請案皆須提供新式申請文件(以分會收文章為主),惟近期仍將有分會前已收受之舊式申請文件送審,尚請覆議委員見諒,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繫總會承辦人劉宜欣(2322-5255分機177),謝謝。

附件下載:

附件一:分會審核表【109總電業發第00175號】.odt

附件二:律師申請表【109總電業發第00175號】.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