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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新修正之「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法律諮詢律師注意事項」,均自112年3月27日實施。

發佈日期:2023.03.27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 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重要修正內容如下(全文請參本會官方網站: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109年1月15日修正之律師法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且律師本應依據全國律師聯合會在職進修相關規定參與課程,無庸於本注意事項另行規定,爰配合修正。(第5點)

(二)增訂扶助律師提供言詞法律諮詢服務應注意之事項。(第6點之1)

(三)刑事訴訟並無複委任制度,故酌修相關文字,以免疑義。(第8點)

(四)配合本會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七條得酌增酬金事由,故刪除本注意事項中有關酌增酬金之規定。(第16點、第20點)

(五)明定扶助律師收受裁判書等終結程序之文件,除須通知或交付文件予受扶助人外,並應說明內容要旨及告知法定救濟期間。(第34點)

二、 本會曾於98年布達「法律諮詢律師注意事項」,今配合本會現行法規及諮詢實務同步修改如附件,請查照。

附件下載:

附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律師注意事項-11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