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6.03.22
更新日期:2024.06.04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下簡稱CRPD,行政院翻譯版本如附件一)經CRPD施行法(如附件二)立法後已具內國法效力。復按施行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今衛生福利部已建制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民間版檢視系統,並於105年2月19日以部授家字第1050700185號函通告該系統於105年2月18日上線,操作手冊如附件三。敬請各位扶助律師協助,如就辦案實務上所遇法規有不符公約規定者,可自行進行線上通報;如係屬本會職掌法規,請通報法務處承辦人李秉宏律師。
三、另提供聯合國對於CRPD公約第9、12條之一般性意見如附件四、附件五供參。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法務處承辦人李秉宏律師(電話:(02)2322-5255分機121,電子信箱:tarry.lee@laf.org.tw),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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