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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強制執行法122條及後續公告事項-減輕債務人提出單據等程序負擔

發佈日期:2018.08.29

更新日期:2024.06.04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後,司法院接續有更新相關訊息,敬請各位在辦理或審查相關案件時,參考以下資訊:

  • 一、

    • 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連結:司法院最新動態107.06.13

  •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 二、

    • 司法院官網書狀-參考範例

    • 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因應最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司法院官網已有最新【15-聲明異議狀】例稿,請參考下載附件1。

  • 三、

    • 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

    • 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
      司法院於107年8月22日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債務人向法院表明每月必要支出的數額,如果和今(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認定之標準相同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礎),可以不必再表明支出的原因及種類,也不用提出證明的單據。(連結:司法院最新動態107.08.24

附件下載:

附件1: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