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5.08.05
更新日期:2025.08.04
最高法院於111年12月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其意旨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後續衍生許多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聲請案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之債務人,亦有遇到相同問題。114年6月18日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因應上開裁定,扶助律師辦理消債案件時可依個案狀況依強制執行法提出聲明異議或依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時為受扶助人聲請保全處分。就相關步驟、強制執行異議事由建議及書狀範例等如附件1至附件5所示,提供律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