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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貴律師本會於113年1月12日啟用新修正「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並提醒面談、權益告知 及簽署回報相關注意事項,敬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1.12

更新日期:2024.05.15

一、為回應並落實司法院監管會對本會「建立控管扶助律師接案時應適時與受扶助人本人會面之機制」之要求,本會再修正「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之內容,變更為「受扶助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及「2.(1)訴訟代理及辯護:實質討論案情並遞送委任狀至繫屬機關,或遞出相關書狀。」,詳如附件,並自113年1月12日後啟用於派案之Mailto傳送給律師。

二、關於面談、權益告知及簽署回報等事項,亦煩請扶助律師留意:

(一)受扶助人有法定代理人者:

  1. 扶助律師仍應依律師辦理案件應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與受扶助人本人會面並為相關權利告知。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應由受扶助人本人簽名,以確認律師完成前開義務。

  2. 倘受扶助人本人與扶助律師面談之理解能力有欠缺或不足等情事以致無法簽名確認前述事項,則至少應有法定代理人簽名。

(二)無論受扶助人本人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扶助:

  1. 扶助律師均應依律師辦理案件應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與受扶助人本人會面並為相關權利告知。

  2. 扶助律師與本人會面有困難時(如受扶助人出國且短期內不會再入境且無法視訊面談),請扶助律師確認有無授權文件得認受扶助人就與律師面談等進行案件重要事項授權代理人辦理,若有,亦得由該被授權之代理人代受扶助人完成面談並於回報單簽名。

  3. 扶助律師因受扶助人本人之意識狀態不清(例如車禍或生病而昏迷),且暫時無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計畫或聲請緩不濟急者,可暫先由熟悉案情之受扶助人親友或社工,與扶助律師面談,並由該面談者於回報單簽名,且扶助律師亦應於回報時說明或註記前開情事。至於後續簽署委任狀或提出書狀等,請扶助律師視實際狀況判斷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特別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代行告訴人、或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止審判等規定辦理。扶助律師有疑義時,亦請回報分會。

附件下載:

接案通知書(本會)-2(監管會意見修)1121127修

接案通知書(原)-2(監管會意見修)1121127修

接案通知書(勞)-2(監管會意見修)1121127修

接案通知書(衛)-2(監管會意見修)1121127修